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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的知识发表日期:2014-11-13 阅读:6393

19世纪90年代,美制邦萨克卷烟机开始进入中国,启动了中国烟草业的工业化进程。20世纪初,随着中国卷烟制造业的发展,国外制造的卷烟生产设备大量进入中国。1917年,英美烟草公司在上海浦东二厂设立机械维修部,对其下属卷烟厂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并制造维修零用部件。20世纪20年代,上海、广州、昆明、天津等地的一些铁厂参照国外卷烟和食品生产设备,开始仿制一些卷烟机械,主要是卷烟机、切丝机、烘丝机等设备,但是由于战乱、民族工业弱小和外国资本的技术垄断等原因,旧中国的烟机国产化始终是一片空白。


新中国建立后,外国资本退出中国的烟草业。1952年,英美烟草公司将在华的颐中烟草转让给国营的上海烟草公司,其浦东二厂的机械维修部被改建为上海烟草机械厂,成为一家生产烟草机械的制造厂。从此,中国企业开始自己制造国产的烟草机械,逐步具备了从卷烟机单机、包装机单机,到制丝线上的单机产品生产能力。但是,当时制造的这些机器设备耗能高、效率低、劳动强度大,车间生产环境相当不好。


在计划经济年代,按照轻工业部下达的计划,我国烟机企业努力参照国外技术研制新产品或者通过技术革新改进原产品,特别是随着许昌、常德、秦皇岛3家轻工机械厂相继成为烟草机械的制造厂,我国烟草机械制造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主要卷烟设备都能自主生产,制丝车间、卷接包装工段基本实现机械操作,达到了上20世纪40~50年代水平。


1982年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后,烟草机械制造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烟草总公司发挥专卖专营、统一管理优势,通过技贸结合(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先后引进60多项国外技术先进、门类齐全的烟草机械制造技术;采取横向联合方式,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利用国内科研力量,逐步形成联合攻关、专业化协作的生产局面,在成功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自主研发的能力,基本实现了烟机国产化。


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中国烟草机械工业生产水平由只能生产简单的烟草机械,发展到可以批量生产20世纪80~90年代水平的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的烟草机械成套设备。到2000年,国内烟机生产已普遍使用加工中心、数控机床、三坐标测量仪等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与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技术。如今,国产烟机的部分产品已经达到先进水平,跻身国外市场,受到了国外用户的好评。 

目前,我国的烟机产品逐步发展到系统成套、门类齐全,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和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国产卷烟机的生产能力从每分钟800支发展到现在的10000支,包装机从每分钟100包发展到现在550多包。而且生产消耗明显降低,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单箱(5万支)卷烟消耗烟叶在60公斤左右,现在平均只需要34.5公斤。


烟草机械进入中国,至今已约100年。回首百年,中国烟机发展的历史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改革开放是正确的强国之路,而创新则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竭的力量源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 ()卷烟盘纸、过滤嘴; ()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 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 烟草种植和收购

第四条 烤烟、名晾()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烤烟、名晾()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 烤烟、名晾()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 烤烟、名晾()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四条 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 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

第四章 价格、商标和运输

第十五条 烤烟、名晾()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制定。前款价格,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规定价格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七条 烤烟、名晾()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章 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

第十八条 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实行定点计划生产。烟草总公司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生产企业,并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总公司提出的计划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由烟草总公司向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烟厂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引进技术,进口配套物资、专用机械,进出口烟叶、卷烟、雪茄烟,都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旅游部门代售、寄售少量国外卷烟,必须向烟草总公司报送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除烟草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经营上述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资经营业务,都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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